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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个人破产案件特点设置管理人资质条件、对管理人实行优胜劣汰机制、为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提供便利……8月11日,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印发《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下称《办法》)。《办法》属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法律文件,同时也在国内首开政府机构建立管理人法律制度先河。

深圳一直是国内破产制度建设的先行者。继1993年出台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》,率先将所有企业纳入破产范围后,2021年3月1日,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在深圳正式实施,国内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“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”亦挂牌成立,深圳率先在国内构建起“法院审判、机构管理、管理人执行、公众监督”四位一体的个人破产办理体系。

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、深圳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负责人齐砺杰表示,在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领域,除《企业破产法》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件,基本都由人民法院制定,“破产署作为政府设立的机构,出台了国内首部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法律文件,开创了政府机构为加强管理人管理建章立制的先河,在国内破产法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”。

《办法》根据《条例》规定和个人破产案件特点,设置管理人资质条件,将管理人名册划分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。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等申请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,需依法成立二年以上,并拥有十名以上具有法律、会计、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。针对个人管理人,《办法》参考国内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的经验做法,实行个人管理人与机构管理人挂钩机制,特定条件下满足五年工作经验后,经所在机构推荐,个人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。

《办法》一大亮点,是实行管理人“能进能出”的动态管理制度,建立优胜劣汰机制。通过明确规定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、除名的具体情形,将有效提高管理人专业素养,加强管理人专业化、规范化建设。《办法》明确,若出现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人职责、年度考核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情形,将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;若发生累计三次被暂停管理人任职资格、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等情况,将对管理人进行除名。

《办法》还落实了相关的服务便利措施。一方面,债权人参与管理人选任,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重要指标,也是《条例》赋予债权人的重要权利。《办法》明确规定破产署发布管理人名册时,可以同时发布管理人的基本情况、联系方式、履职情况等信息,为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提供便利和参考。另一方面,作为全国首个正式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的城市,面对大部分机构、个人没有办理个人破产案件经验的实际情况,《办法》还提出建立管理人培训制度,将由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对编入名册的机构、个人进行业务培训,进一步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。

南方日报记者 曾子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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